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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查处物流运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案
信息来源: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0-12-10 17:05 浏览次数:

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查处物流运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09月07日,路桥区永源物流区内某快运托运站在为浙j9***2(黄牌)重型仓栅武货车卸货时发生车上货物掉落,导致违规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因某快运托运站负责人王某没有按照货运站内的各项安全查验制度等细则况对货物进行查验,导致危险化学品在货运站内泄漏。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09月07日,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茅某、蔡某通过对浙j9***2(黄牌)驾驶员卢某、某快运托运站负责人王某、某快运托运站职工刘某等的调查询问,发现某快运托运站负责人王某在收到驾驶员卢某的快运单、车上货物资料后并未对车上的货物进行查验,就开始卸货处理。货物清单及资料内注明王某所卸下来的货物是六桶具有8级腐蚀性及有毒性的化学品工业用三氯氧磷。某快运托运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处理、装御、运输等资质。某快运托运站负责人王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王天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四、案件评析

从该案例上看,运输寄递货物的安全查验是反恐怖主义基础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内容。根据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对相关的物流运营单位设定了三项义务:一是对客户身份的查验,即物流寄递行业实行实名制。二是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该制度是保障运输、寄递安全的重要措施。三是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包括了实名制、安全检查、开封验视等具体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实行安全查验,是为了防止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违禁品、危险品、管制物品等通过物流渠道运输传送,防止针对物流渠道实施的恐怖袭击;按照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运输寄递物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是为了便于有关主管机关必要时调查了解运输、寄递物品的所有人、回溯、追踪相关物品的来源、流向,必要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实行客户身份信息和运输、寄递物品信息登记,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具有一定震慑作用。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可能造成物流渠道被恐怖分子利用以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妨碍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发现恐怖活动相关情况,调查恐怖活动等反恐怖主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运营单位未履行上述相关安全防范义务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未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有这三种情形的,均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下罚款。

五、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物流运营单位不履行安全查验制度,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还对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了罚款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因此,如果实践中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制度的行为,同时符合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还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它应当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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