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还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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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6月17日14时55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1522常台高速公路天台服务区(杭州方向)内与高速交警开展联合整治时,发现浙xxxxx大货车驶入服务区。经查,驾驶员单某某当天驾驶浙xxxxx/浙x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31.6吨的黄沙,从台州温岭到杭州萧山。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单某某现场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单某某只能出示浙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而无法提供浙x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浙江运政app系统,未发现该车办理过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相关信息,根据单某某提供的两车驾驶证,两车的所有人均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后经立案调查,查明: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多次雇佣单某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浙x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当事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属本年度本省范围内首次被查,违法程度较轻,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涉法律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本案中的涉案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而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是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还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是关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是关于已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已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违法行为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本案中,虽然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并经营的浙x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这不符合“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构成要件。同时,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单某某多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浙x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开展道路运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台州市交通运输局以“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对该公司予以立案处理,是正确的。 典型意义: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并且投入运输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实践中,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就被投入运输活动,其经营者即有可能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也有可能尚未取得。此时,就需要认真分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这两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后者是以已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为前提。本案中,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没有被检查现场表面证据所蒙蔽,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已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前提下,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因此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为由对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充分体现了办案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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