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还是“违法超限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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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5月16日上午9点57分左右,高速执法三队巡查队员在巡查至苏台高速天台街头服务区处时,发现由驾驶员郭某驾驶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rx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超限运输可能,巡查队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测调查后发现该车装载挖掘机,从上海驶往温州,车辆为六轴,经现场检测:车货总宽度:3.20米,车货总长度:24.20米,超出核定货物运输车辆尺寸。检查现场当事人出示的(a440000202105141342)《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无法核查,发证单位:上海市交通厅,经查无该单位。经调查,2021年5月15日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驾驶员郭某办理从上海到温州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郭某是初次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节省时间就通过网络查到代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联系人,让其代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于郭某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相关经验,也没有查证其所持有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真实有效的手段,因此郭某不知道自己持有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假证。2021 年5 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新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处理。 【处理结果】台州市交通运输高速行政执法三队认为,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用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现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涉法律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用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 未超过 20 米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 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 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郭某办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构成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还是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还是两者均构成?法律法规上所称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该证件。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拼接等方法,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如涂改车牌号、日期等。在以往执法实践中,有人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主张除按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以无证行为再进行处罚,具体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就是认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同时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禁止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定标准进行运输的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理念,这种认识是不妥的。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条文释义: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超限运输的行为,视同于违法进行超限运输,因此立法中对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设定了与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相同的罚款幅度。同时,考虑到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利用一种违法行为掩盖另一种违法行为,在执法中可以根据其性质较为恶劣,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高限额的处罚。所以不应该同时以两个案由进行处罚。 事实上,再看“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构成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意识上伪造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流通市场市场使用;二是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而持有使用。本案中,郭某驾驶的车辆完全满足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规定,事实上郭某缺乏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经验,仅在浏览网络上可以快速办证的渠道付了款,结果不慎办理了假证并持有,而网络办证电话现经调查已经关机。执法人员通过郭某陈述笔录以及调查付款等记录等发现,郭某所述事实是合理且真实的。郭某缺乏识别《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能力,现在网上不靠谱的办证结构较多,常常打着方便快捷的口号办理虚假证件。郭某缺少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主观故意。 因此,本案行为认定为违法超限运输。 【典型意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必须在正规办证部门办理,假证识别的要素较多:1.跨省大件审批等公众号、网站查询证号真伪。2.真证编码为a 19位数字编码,字数不对的为假证。3.起运单位名称,起运直辖市省份影响开头数字,如上海起运,发证单位为“上海市交通委”开头为a31。此次违法超限运输中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发证单位用的是“上海市交通厅”(不存在该机构),没有印章,开头数字也为a44,故为明显的假证。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对当事人存在是否伪造、变造假证认定应区别对待。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其中确有部分驾驶员或办证人员对相关法律和办理流程不熟悉所导致,并无主观恶意行为。对于邢台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从严管理,加强办事人员的日常教育,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身从业行为。同时,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全面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本案对违法超限运输相关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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